敦煌研究院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与国内外学者的合作,促进科研领域学术交流,凝聚优秀人才,培养我院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推动科研工作发展,我院实施访问学者制度。
第二条 我院有计划地向国内外公开接受访问学者,坚持“创新、开放、流动、交流”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我院招收与我院专业研究工作相关的国内外访问学者,重点招收有关敦煌学、石窟考古、佛教艺术、丝绸之路研究、壁画与土遗址保护研究研究、数字化研究等专业领域的学者。
第二章 访问学者条件
第四条 访问学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五条 访问学者在最近5年内,应出版高水平专著,或发表三篇以上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内具有较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胜任核心科研任务,学术造诣深厚,在学科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第六条 申请获准的访问学者需与我院签订协议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内容、预期目标、成果标注和共享形式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
第三章 访问学者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访问学者须在计划访问研究时间之前至少2个月提交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研究目的、研究计划、考核指标等。
第八条 鸿文中心负责受理访问学者咨询、申请书受理。科研处聘请院内外专家审查申请书,提交院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通讯评审、表决等形式做出申请人学术水平的评审结论,报院务会议审议确定。院务会做出接收访问学者的决定后,鸿文研修中心负责访问学者到我院的联络、接送、住宿安排、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等工作。
第九条 优先安排自带经费,且经费支持能力满足访学期间生活条件需求的访问学者。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外及港澳台访问学者申请、访学时间期限与证件审核等工作。院务会议做出接收访问学者的决定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鸿文研修中心协商,拟定协议书、发出邀请函。
第四章 访问学者的工作形式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的工作时间,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分为一个月至一年等不同时段。
第十二条 访问学者来我院从事研究工作,可以采用自带课题、参与我院课题研究、由我院委托课题研究等形式。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完成研究任务后,科研处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审核访问学者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章 访问学者的待遇、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我院为访问学者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可免费使用和查阅图书及信息资料。访问学者可按照敦煌研究院相关管理规定免费考察敦煌研究院管辖范围内的石窟群。
第十五条 根据申请者自带经费情况和研究水平、能力,酌情安排交通、住宿条件,酌情提供访学协议期间不高于1000元/月标准的生活补助费,按月向访问学者提供资料费,根据需要为访问学者购买意外医疗保险费用。具体由鸿文研修中心与访问学者协商。
第十六条 访问学者在我院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与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但须以我院为第一工作单位。
第十七条 访问学者在我院工作期间与我院指派学者共同开展学术研究工作。指派学者所在部门负责安排、协调和管理访问学者在敦煌研究院的学术研究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访问学者在我院工作期间按照访学时间长短进行讲学交流活动。具体要求如下:3个月及以内讲学1次、6个月讲学2次、1年讲学4次。
第十九条 访问学者在我院工作期间,须遵守敦煌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若违反我院规章制度,或未完成协议书规定的在我院工作期间的讲学交流活动等,我院视情况严重程度可以做出退回全部或部分已产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补助等费用;终止访学计划;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情况严重的处理结果将向来访人员所在单位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